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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时能要补偿金吗?

宁波招聘网  来源:宁波第一招聘  发布时间:2007-05-02  点击:1  
 问:我曾在一个集团内的代表处工作3年多,代表处无人事权,代表处与一家人事代理公司签了雇用中国员工合同,一年前代表处注销了,代表处与该代理公司解除了合同,我被转入集团内的一家分公司,并与分公司签订了1年合同,现在分公司的合同即将到期并可能终止。请问专家,合同终止时能要补偿金吗?怎么算?

  专家解答: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下面两个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刘先生所讲情况应当属于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果无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果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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