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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与单位对簿公堂讨要劳动权

宁波招聘网  来源:宁波第一招聘  发布时间:2007-05-02  点击:1  
企业要求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即内部退养,职工却认为企业剥夺了他正常的劳动权利,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塞尔公司”)职工佟建鹏因为讨要劳动权,而与公司对簿公堂,昨日上午,这场备受关注的官司,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索赔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昨日上午,当记者来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时,佟建鹏与梅塞尔公司工会主席颜小冬已早早地来到了这里。佟建鹏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4项诉讼请求,即要求梅塞尔公司严格履行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工作到法定年龄退休;要求梅塞尔公司依法恢复他的合法劳动权益;要求梅塞尔公司补发克扣的工资和待遇,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一万元;要求梅塞尔公司将恢复他合法劳动权益的事件通报公司员工,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佟建鹏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文件,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该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而他从未以任何方式申请内退,梅塞尔公司就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员工内部退养办法”强迫他内退,这样做,剥夺了他正当的劳动权利。

  被告:内部退养是一种福利

  在上午的庭审中,梅塞尔公司工会主席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分别坐到了原告和被告席上。双方聘请的代理律师就外资公司出台的规定,展开了庭审辩论。

  原告方佟建鹏认为,梅塞尔公司内部出台的员工内部退养办法,没有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而且与国家有关文件条款相冲突,因此,不应具有法律效应。而被告方梅塞尔公司代表在法庭答辩时,却坚持公司对员工佟建鹏实行内部退养,是严格按照合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的,对原告的退养只是基于生产、工作的需要,调换了其工作岗位,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不存在侵犯其劳动权利;而且,公司制定的“退养办法”与一般的内退有本质的区别,是公司给予工龄长的员工一种福利待遇,不需经过本人的申请。

  原告不同意法庭调解

  被告方还辩称,由于内部退养不同于“内退”或者“退休”,公司还是给佟建鹏承担了各项社会保障和工资,而没有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所以,与退休有本质的区别。而原告方则拿出了我国很多相关法律条款,来证明这种内部退养规定的不合法性。他们认为,即使是外资企业(湖南湘钢梅塞尔公司属中德合资企业)出台的规定,也必须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制定。

  庭审进行了一个多小时,双方各持一词,法庭辩论异常激烈。由于原告佟建鹏不同意法庭调解,因此,当庭没有作出判决。案情要在合议庭合议后方能判决。佟建鹏与梅塞尔公司工会主席颜小冬表示,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他们都将坚持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也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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